答:一、資格審查:學生向導師報告獲准之後,即可向輔導教官提出「銷過申請」。
二、銷過考核:考核期間不准有違反校規行為。違反者,立即註銷申請資格,並將「銷過申請表」收回。
1.警告:美化校園3次。
2 .小過:美化校園6次並且撰寫自我反省書(500字以上)一篇(自備600字規格稿紙)。
3.大過:美化校園18次並且撰寫自我反省書(1500字以上)一篇,輔導諮商3次(自備600字規格稿紙)。
三、考核事蹟由「導師」執行或「輔導教官」執行,輔導諮商由「導師」執行2次;「輔導教官」執行1次。
四、銷過審查:考核完畢後,由學生親自將「銷過申請表」及送交生活輔導組組長辦理銷過審查及作業,完成後將存根聯交由輔導教官發還申請銷過學生存證。
五、凡申請銷過學生必須負責妥善保管『銷過申請表』,遺失者申請補發僅限壹次,同時須自行提出相關佐證向導師及教官申請「已完成欄位」之認證簽章,當事人不得藉故推諉責任,違者視同欺騙師長依校規議處。
六、不得提出「銷過申請」之懲處事項:竊盜及危害校園安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