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 |
一、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六月二十三日華總一義字第八八OO一四一七三O號公布『教育基本法』第三條。 二、教育部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 三、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日台90技(四)字第九O一七六四四五號函公布之『教育部技藝教育改革方案』。 |
目的 |
針對技藝學習較有興趣的學生,開設技藝教育選修課程,協助其對生涯的認識,以利於未來之生涯發展。 |
學程設計理念 |
一、生涯試探:學程目標旨在提供學生生涯試探之機會、以奠定其生涯發展基礎,教材內容在協助學生具備認識自我,及繼續發展能力。
二、多元發展:學程內容應兼顧學生興趣、性向、能力等方面之差異,以提供學生多元選擇機會。教材內容則力求因材施教、適性發展,並考慮地域特性與學校特色,充分配合地方產業發展需要。
三、課程連貫:參酌國民教育九年一貫課程架構,以及辦理學校現存科班課程及地區產業需求等因素,兼顧學制的縱向連貫和橫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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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群設計原則 |
一、採職群開設,全學年度由規劃的十三職群中任選二至四職群授課為原則。每職群授課內容需包含職群概論及二個主題以上,十三職群及主題內容詳如表一所示。
二、學程轉銜向下銜接九年一貫八年級生涯覺察及試探之課程,向上銜接實用技能學程第一年段課程。
三、 職群開設應配合現存之國中技藝教育或地區合作單位之資源開設,具生涯試探的功能,國中技藝教育與高職實用技能學程之銜接詳如表二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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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施對象 |
招收技藝表現優異或對技藝實習較具性向、興趣之九年級(國三)學生。 |
開班模式 |
一、本學程上課時間以學生每週選修三到六節為原則,可運用彈性及外加時數,每職群每週授課三節最高至五節,每班招生人數以十五至四十名為原則,偏遠及離島地區得視需要酌減人數。
二、學生每學期選修一至二職群,第二學期不得重複選修相同職群。
三、開班分為兩種模式:
(一)自辦式:由國中依該校之資源與環境現況,獨立辦理本學程,上課地點在自辦國中。
(二)合作式:由擬辦理技藝學程之國中與鄰近之國中、高職、專科或職訓中心合作辦理,上課地點可依實際條件在合作單位上課,偏遠地區得依實際需要專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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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程序 |
一、國中之「課程發展委員會」參與規劃國中技藝教育學程之相關 事宜。
二、國中應成立「技藝教育學生遴薦與進路輔導委員會」辦理技藝 教育學程學生薦輔相關事宜,有關細則另行訂定之。
三、國中依其需求規劃提出實施計畫,並依國中技藝教育學程申辦流程(詳如圖一所示)向縣市教育局提出申請。
四、縣市政府應成立「國中技藝教育推動委員會」以教育局長為召集人,置委員數人及兼任秘書一人,並遴請學者專家參與,負責開班模式、課程規劃、職群及合作單位之評估、師資(含師傅)、契約之規劃與審查等有關事宜。
五、縣市政府教育局彙整審核各校開班計畫,並將核定情形陳報教育部備查。 |
師資遴聘 |
一、各校辦理國中技藝教育學程所聘用之職群科目教師以兼任為限,不得要求增加編制員額。
二、各校遴聘職群科目兼任教師,以具有任教科目專長,且富教育熱誠之教師或行業實務專家為限。已登記為合格教師且有與任教科目相關實務經驗或實務研習者,得優先聘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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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發展與選編 |
一、 各校得視需要選用部編參考教材。
二、 各校得因應地區特性、學生特質與需求,依「學程綱要」自編或選編合適教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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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習評量 |
一、學生成績評量,應參照國民中小學學生成績評量準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訂定之相關成績評量辦法及技藝教育學程成績評量辦法辦理。
二、修習本學程成績及格者,由授課學校授予修習學程職群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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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涯進路 |
選修國民中學技藝教育學程之學生,可優先薦輔就讀高職實用技能學程,並有機會參與多元入學方案,以暢通其生涯進路。生涯進路參考圖詳如圖二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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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費 |
開辦本學程所需經費,依下述原則辦理:
一、 直轄市辦理本學程所需經費依原部市經費分擔比例辦理支應。
二、 各縣市政府辦理本學程所需經費由行政院直撥一般教育補助經費或由教育部補助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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評鑑與獎勵 |
一、評鑑範圍包括課程教材、教學計畫、實施成果等。
二、評鑑方式包括學校自評與教育主管機關評鑑。
三、評鑑績優單位之承辦人員應優予敘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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