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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據「特殊教育學生獎助辦法」規定辦理。
二、
獎助對象:就讀國立或已立案之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具有學籍之特殊教育學生,得依下列規定每學年申請一
次獎助:
(一)身心障礙學生領有身心障礙手冊者,其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八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當證明者
,發給獎學金。其上學年學業平均成績在七十分以上,且品行優良取得相當證明者,發給助學金。
(二)資賦優異學生,曾於最近三年內參加政府核定有案之國際性競賽或展覽表現優異,獲得前五名之成績或
相當前五名之獎項,並領有證明者,發給獎學金。
申
前項第二款獎學金之優異證明,不得重複使用。
符合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高級中等學校身心障礙學生,每校身心障礙學生總人數在三十人以下者,獎助
一 一名,三十一人至五十人者,獎助二名,五十一人以上者,獎助三名。
特殊教育學生,同時具備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資格者,應擇一申領;其已依其他規定領取政府提供與
本辦法規定同性質申領資格之補助費、獎學金或獎金者,不得再依本辦法之規定申領獎助學金。
三、申請流程:
(一)就讀國立高級中等學校之特殊教育學生,填具申請表(附表一),並檢附證件影本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學校審核符合規定後,由學校經費預算項下發予獎、助學金,惟獎學金應公開頒發。接受申請之學校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填報統計表(附表二),免備文逕寄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第一科。
(二)就讀教育部立案之臺灣省私立高級中等學校之特殊教育學生,應填具申請表(附表一),並檢附證件影本向就讀學校提出申請。由學校審查符合規定後,將申請資料留存學校,並由學校彙整填具統計表(附表二)、印領清冊(附表三)及領據,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備文向教育部中部辦公室申請補助。獎學金應依規定公開頒發。
四、本項獎助係屬事後獎助,一年級新生須於二年級上學期提出申請。應屆畢業生應於畢業後持應屆畢業該學年學業成績(其屬資賦優異學生者則為優異證明)暨相關證明資料提出申請,俟本辦公室核撥經費後,由學校依學生聯絡地址逕行郵寄或通知到校領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