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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私立南英高級商工職業學校網路使用規範

民國922月初訂,91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
民國
982月資訊中心修正通過,97學年度第2學期起實施

一、規範事項

(一)尊重智慧財產權:網路使用者避免下列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1、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2、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3、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4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之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然任意轉載。

5、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保護之著作。

6、其他可能涉及侵害智慧財產權之行為。

(二)禁止濫用網路系統: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1、散布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2、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3、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或無故洩漏他人之帳號及密碼。

4、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5、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6、窺視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7、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8、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9、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非教學研究等相關之活動或違法行為。

(三)網路隱私權之保護:尊重網路隱私權,不得任意窺視使用者之個人資料或有其他侵犯隱私權之行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使用者不得為下列行為:

1、為維護或檢查系統安全。

2、依合理之根據,懷疑有違反校規之情事時,為取得證據或調查不當行為。

3、為配合司法機關之調查。

4、其他依法令之行為。

二、處理原則及程序

(一)對學生違反本規範之處分,明訂於校規中。

(二)違反本規範之行為人對所受之處分,可依正當法律程序提出申訴和救濟。

(三)本校網管小組所採取之各項處分與管制措施應符合必要原則、比例原則及法律保留原則。

(四)本校處理相關網路申訴或救濟程序之權責單位,應徵詢校園網路管理小組或指定專人之意見。

三、違反規範事項之教職員工懲處

(一)停止使用網路資源,刪除已發表之文章或資料。

(二)違規情節重大者,網管小組移送考核委員會處置。

(三)資訊中心人員違規者,應加重其處分。

(四)依上列各項規定之處分者,其另有違法行為時,行為人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其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四、違反規範事項之學生懲處

(一)合於左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警告:

使用校園網路違犯下列侵害智慧財產權或濫用網路系統之行為者:

1、使用未經授權之電腦程式。

2、違法下載、拷貝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3、未經著作權人之同意,將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上傳於公開之網站上。

4、BBS或其他線上討論區上文章,經作者明示禁止轉載,而仍任意轉載。

5、擅自截取網路傳輸訊息。

6、無故將帳號借予他人使用。

7、隱藏帳號或使用虛假帳號。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8、窺伺他人之電子郵件或檔案。

上列各項規定之處分如情節重大者,得改記小過一次,其另有違法行為時,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二)合於左列規定情事之一者,記小過:

學生使用校園網路,發生下列情形之一者:

1、架設網站供公眾違法下載受著作權法保護之著作。

2、散佈電腦病毒或其他干擾或破壞系統機能之程式。

3、以破解、盜用或冒用他人帳號及密碼或使用虛假帳號等方式,未經授權使用網路資源者,但經明確授權得匿名使用者不在此限。

4、以任何方式濫用網路資源,包括以電子郵件大量傳送廣告信、連鎖信或無用之信息,或以灌爆信箱、掠奪資源等方式,影響系統之正常運作。

5、以電子郵件、線上談話、電子佈告欄(BBS)或類似功能之方法散布詐欺、誹謗、侮辱、猥褻、騷擾、非法軟體交易或其他違法之訊息。

6、利用學校之網路資源從事違法之活動或行為。

上列各項規定之處分如情節重大者,得改記大過一次,其另有違法行為時,尚應依民法、刑法、著作權法或他相關法令負法律責任。

五、本規範於99年12月13日修正完畢,99年12月15日簽呈校長通過後開始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