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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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南英商工職校「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

                                              民國9681日 訂定

民國101年8月2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101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


一、依據:

1.  教育基本法第9條、第10條。

2.  教師法第17條。

3.  中華民國96622日教育部台訓字(一)字第0960093909號書函

4.  中華民國9689日南縣府教發字第0960172528號函

二、目的:

1.  落實全人教育理念,開發多元學習潛能。

2.  保障學生基本受教權,維護學生基本人權與尊嚴。

3.  加強教育人員班級經營及情緒管理之知能。

4.  提供正確管教與輔導方式,協助教育人員採用正向管教方法。

5.  通報與處置違法處罰學生之事件,以預防體罰之再發生。

6.  建全學校各項聯繫,推動三級預防措施。

三、防制目標:

1.      透過專業輔導教育,加強教師對零體罰之認知與有效處理學生偏差行為之能力,並提升教師班級經營及自我情緒管理。

2.      針對極少數疑似體罰之教師,予以教育與輔導,提供多元化管教方式。

3.      體罰事件一經發現,進行通報與處置,以預防二度體罰發生。

四、實施策略與內容:

1.依據「輔導與管教辦法」設置組織

1)成立「人權法治暨品德教育委員會」,落實學校訓輔工作,以維護學生權利,善盡輔導學生責任,由專業人員與學校共同輔導與管教。

2)結合校內各負責處室、家長會及教師會等,規劃及處理輔導與管教相關事宜。

3)訂定「推動校園正向管教」三級預防工作計畫,據以執行並定期檢討修正。

2.提昇教師輔導與管教專業知能與服務熱忱

1.有系統規劃輔導與管教專業研習,配合縣府統一登錄研習時數。

2.透過輔導與管教研討會,作心得發表與經驗分享。

3.加強相關法令之宣導並落實執行。

4.落實「正向管教」的政策,提升教育品質。

5.運用彈性課程或融入教學方式,辦理輔導與管教宣導或競賽活動。

3.規劃適性的教學措施

1.精進教師教學效能,提供多元適性的教學與學習課程。

2.推展生涯教育輔導。

3.規劃適性的補救教學方案,落實學習輔導。

4.加強人權法治及品德教育

1)培養具有珍惜自己、尊重他人、關懷社會、愛護自然的青少年為內容。

2)激勵學生敦品勵學、尊親、敬師、愛校。

3)培養學生民主 (民主、法治、人權、平等、團體、紀律) 與人文素養。

4)建構學生良好人際關係 (兩性、尊重、關懷、接納、包容、互助) 的能力。

5)培養學生愛惜生命 (愛己、愛人、愛物) 的態度並落實品德實踐 (品性、道德、生活、行為)

6)重視家庭教育,落實親師合作。

5.通報系統順暢

1.健全資源網絡,提供全向聯繫、支援與轉介輔導

2.確認通報系統並落實通報。

6.落實學生申訴與救濟制度

1.成立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落實學生申訴制度。

2.訂定學生記過銷過或其他之輔導與管教救濟方案,鼓勵改過遷善。

3.設置受理教師體罰學生事件之申訴專線,於各項教師在職進修研習、親師座談活動或相關會議中,加強宣導校園零體罰政策,並妥善處理家長申訴案件。

7.檢核學校與教師實施輔導與管教工作成效

1.訂定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並落實執行。

2.檢討修正不合時宜或不合理之班規與校規。

3.加強不適任教師的輔導與處理

8.成立推動校園正向管教三級預防工作小組,研商校園正向管教三級預防計畫,並建立事件處理與事後處理流程,公告全校週知。

9.於教師進修研習活動中,強化教師偏差行為之辨識與處置、輔導管教策略及班級經營等輔導知能。

10.鼓勵學校教師透過成長團體與心理諮商進修,學習如何察覺與控制生氣或憤怒之情緒,避免教師於盛怒情形下不當或違法管教學生

11.依據教育部函頒之「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凡違法處罰學生事件發生時,推動小組應立即以傳真或電話方式通報縣府教育局(如附件流程)。

 

五、推動方式:擬定推動三級預防工作計畫,據以執行並定期檢討修正。

(一)初級預防:

1.  目標:透過專業成長教育,增加教育人員對體罰影響之認知與對學生偏差行為之類型、成因及合理有效處置措施之知能,並加強教育人員班級經營及情緒管理之能力。

2.  策略:發展多元專業輔導管教措施,提升教育人員心理衛生及輔導知能。

3.  行動方案:

(1)    鼓勵教育人員對於體罰之後果與短中長期影響進行思辯,增加對體罰缺點與負面影響之認識,促使教育人員放棄體罰。

(2)    鼓勵教師分享正向輔導管教策略,學習有效的行為改變技術,以及班級經營策略與技巧;並融入班級教學活動中。

(3)    強化教育人員對學生各種不聽話、反抗、反社會性行為以及兒童與青少年偏差行為之了解與處置等輔導知能,並且避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4)    透過教師成長團體及心理諮商,學習如何察覺與控制生氣或憤怒之情緒,避免教師於盛怒情形下管教學生。

(5)    利用週會或學校相關集會,加強宣導正向管教政策,並透過學校日或親職教育活動與家長溝通,建立輔導管教之共識。

(6)    協助教育人員處理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紛爭。

(7)    檢討修訂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及校規,並參照相關法令及學生、家長等之意見,適時檢討修正,營造友善校園。

(8)    協助各班修訂班規。

(9)    有關學生服裝儀容之規定,應以舉辦校內公聽會、說明會或進行全校性問卷調查等方式,廣納學生及家長意見,循民主參與程序訂定,以創造開明、信任之校園文化。

(10)   開設高關懷課程,協助處理校園之中輟及高關懷群個案。

(11)   透過舉辦家長日或親職教育活動,對家長宣導正向管教之理念與作法。

(12)   依「友善校園人權指標」建構校園人權環境,並進行自我檢核及檢討策進。

(13)   訂定品德教育之核心價值與具體行為準則,並融入課程或相關活動。

(二)二級預防:

1.  目標:確實了解各教育人員輔導與管教學生之現況,針對使用違法或不當管教方式之教育人員,提供繼續教育與輔導,協助其採取正向管教方法。

2.  策略:建立教育人員高關懷群檔案,透過團隊支援與輔導,早期介入與協助。

3.  行動方案:

(1)  建立並宣導學生申訴專線;每月統計申訴案件,向所屬教育行政主管機關回報。

(2)  針對部分輔導管教成效不彰之教育人員,提供其研習與進修機會,並協同其他教育人員協助其改善輔導管教策略。

(3)  結合校內相關心理諮商輔導資源,提供教育人員教學輔導之諮詢。

(4)  結合認輔制度,鼓勵學校教育人員、退休教師及社會志工認輔適應困難及行為偏差學生。

(三)三級預防:

1.  目標:要求學校在教育人員違法處罰學生之事件發生後,進行通報與處置,以預防體罰之再發生。

2.  策略:建立教育人員嚴重違法處罰學生之危機處理與善後處置標準作業流程。

3.  行動方案:

(1)  建立教育人員嚴重違法處罰學生之危機處理與善後處置標準作業流程。

(2)  依「校園安全及災害事件通報作業要點」進行通報。

(3)  教師若違法處罰學生,應按情節輕重予以告誡,或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予以申誡、記過、記大過等懲處;如為重複且情節重大者,應依不適任教師「處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不適任教師應行注意事項」積極辦理。

(4)  必要時結合專業輔導人力及相關社政資源,協助輔導違法或不當管教之個案教師與學生。

(5)  在事件發生後,加強教育人員對個案管教行為是否合理有效之討論,並密切觀察注意與處理其他教育人員與學生所受到的影響。

六、預期成效 :推動落實校園正向管教理念,依據教育基本法規定,積極維護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且維護校園安全與教學秩序。

七、考核與獎懲

   1.教師如有體罰事件,將依違反教育政令、「公立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2. 督導加強不適任教師之輔導與處理。

3. 表現優良之教師將提報參選特殊優良教師。

八、本計畫呈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九、執行成效評估指標
一、第一年:根據抽樣調查,受到體罰之學生比例降至30%。
二、第二年:根據抽樣調查,被打之學生比例降至20%。
三、第三年:根據抽樣調查,被打之學生比例降至10%。

1951227日華總一義字第09500182701號令修正公布教育基本法第8條及15條,第8條第2項修正為「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國家應予保障,並使學生不受任何體罰,造成身心之侵害」,第15條則修正為「教師專業自主權及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及人格發展權遭受學校或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不當或違法之侵害時,政府應依法令提供當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有效及公平救濟之管道。」

2:教師法第17條第1項第4款明定教師應負輔導或管教學生,導引其適性發展,並培養其健全人格之義務,同條第2項規定其辦法由各校校務會議定之。

3:依家庭教育法第15條規定,各級學校於學生有重大違規事件或特殊行為時,應即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並提供相關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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