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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私立南英商工職校擔任導師辦法
民國91年9月5日訂定
民國97年9月1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7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
民國101年8月2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101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
。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因應教育部廢止中等以上學校導師制,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擔任導師之實施,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辦理。
第二章
組織及任務
第三條
每班設導師一人,由學務主任以專任教師提報校長聘兼之。
第四條
各班導師對於學生之性向、興趣、特長、學習態度及家庭環境等,應有充分之
了解;對於學生之思想行為,學業及身心健康,均應體察個性及個別差異,
根據教學及學生事務等計畫,施予適當之指導,鼓勵學生優良表現,使其正常
發展,養成健全人格。
第五條
各班導師應妥為安排適當時間指導學生、批閱週記、舉行座談會、討論會以及
其他團體活動之指導,並將上開實施情形扼要記載,隨時指導學生改進其缺點,
與學生家長或監護人保持聯繫;如平時發現學生有不良習性或其他特殊事項,
應隨時通知家長注意。
第六條
各班導師應參加教訓輔工作協調會議,討論工作實施情形,並研究有關學校學生
事務之共同問題。
第七條
導師宜適時參加輔導知能之進修或研習,以增進專業知能,提昇輔導學生之能力。
第八條
導師輔導學生得視實際需要,移請學校訓輔單位或其他相關單位協助處理。
第九條
導師應主持班務,督導學生日常生活作息。
第十條
導師應輪流值勤,維持校內生活紀律,對違規者應及時加以輔導、糾正或轉請學務處處理。
第十一條
導師應配合學校隨班指導學生參加各項競賽、團體活動及學務相關集會。
第十二條
考查本班學生出缺席、勤惰、請假、德行、群育成績,並協辦學生獎懲事宜。
第十三條
導師應與本班任課教師保持聯繫,了解學生學業情形,建立、整理及運用學生
基本資料,協助學生解決問題,並與學生家長溝通管教方法,以及處理偶發
事項。
第三章
考核
第十四條
為落實導師功能,發揮學生事務效能,訂定下列考核要項:
一、
出勤、班級管理及督導學生日常生活作息。
二、
班會組織是否健全,是否按時舉行,有無紀錄,內容是否充實。
三、
週記是否按時批閱,有無注意學生反應意見。
四、
是否經常督導環境衛生整潔工作,以及資源分類與回收工作。
五、
學生觀念是否積極善導,服裝儀容是否注意糾正。
六、
學生缺席是否確實考察,個別談話是否按期舉行。
七、
特殊問題學生及學生偶發事件是否適時掌握與處理。
第十五條
教師擔任導師工作列為年度考績,有優異成績表現者,由學務處於學年度結束時,列舉事實簽請獎勵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學務會議擬訂,經主管會議審訂及校務發展委員會審核通過,再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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