畢聯會組織章程

推動校園正向管教工作計畫 南英商工擔任導師辦法 班級幹部研習實施辦法 畢聯會組織章程
法治教育實施計畫 社團活動指導委員會組織辦法 南英義工計畫 訓育組及社團活動組執掌工作

臺南市南英商工職校畢業班學生事務聯合會組織章程

 

民國87910日校務會議訂定通過,87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

                             民國91916日第一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1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

                            民國941122日第二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4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

                          民國9791日第三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97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

民國10081日第四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100學年度第一學期起實施

民國105118第五次校務會議修正追認通過,105學年度第二學期起實施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南英商工職校(以下稱本校)畢業班學生事務聯合會(以下稱畢聯會)為本校畢業班級學生自治團體,本章程依「法治教育推動小組」及「教訓輔工作協調會議」制訂之。

第二條 本校畢業班學生事務聯合會由學務處、各畢業班級代表學生組成。

第三條 畢聯會為本校畢業班學生學習自治之組織,權力源自全校畢業班學生之付託;對外代表本校畢業班學生。

第四條 畢聯會宗旨為提昇校園文化及生活品質,增進畢業班學生自律自重精神及榮譽感,培養本校畢業班學生自治能力及民主理念並增進權益,做為學校與畢業生之溝通橋樑。

 

第二章  學生權利與義務

第五條 凡本校在校之日間部畢業班學生均為本會會員。

第六條 本會會員均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與本會所舉辦之各項事務及活動。

二、選舉權(含被選舉權)、罷免權及與參與畢業班各項活動之權利。

三、其他符合本會宗旨相關應享之權益。

第七條 本校在校學生應盡下列之義務。

一、遵守本會參與制定之各項學校規定。

二、貫徹執行本會通過之各項活動決議。

 

第三章  組織與會議

第八條 畢聯會為全校畢業班學生自治組織,每月擇期至少召開會議乙次。

第九條 班聯會由訓育組督導,並由訓育組組長擔任總召集人。

第十條 本會置會長一人。執行學校相關政令活動,向學校轉達同學意見,綜理本會會務。

第十一條 本會置副會長二人,協助會長處理會務。協調各處室學生相關事宜。

第十二條 本會置紀錄委員一人,協助會長辦理相關會務,並且擔任會議記錄。

第十三條 本會置事務委員一人,反映畢業生建議事項,協助會長辦理相關會務。

第十四條 本會置活動委員一人,負責推動畢業班活動,協助會長辦理相關會務。

第十五條 以上各級幹部,由全校畢業班代表互選之,任期均為一年,於每年5月份從畢業班代表選出。

第十六條 畢聯會會長因故不克行使職權時,由副會長代理之。

第十七條 班級代表於會議中所提問題,交由會長與相關委員向處室尋求處理方法,並於下次會議提出答覆說明。

第十八條 學生所提各事項,必要時得請學校行政單位業務承辦人,列席會議作各項活動實施辦法說明與問題答覆。

 

第四章  附則

第十九條 畢聯會會員協助學校推展畢業生事務貢獻卓著者,得由學務處訓育組簽報獎勵。

第二十條 本章程送畢聯會審議通過,由學務會議確認,經研發發展委員會審核,再經校務會議通過,呈請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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