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活動指導委員會組織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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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南英高級商工職校社團活動指導委員會組織辦法 訂定日期:89.09.10 第一次修訂:94.09.05 第二次修訂:97.09.01
一、本委員會之主要任務在於指導學生社團活動,使其發揮社團活動之功能。 二、本委員會以校長為主任委員,各處室主任及教師代表二人為委員,並由學務主任兼任總幹事。 三、教師代表由總幹事就本校對社團活動熱心之教師,提請校長聘任之。 四、本委員會每學年開會壹次,由主任委員召集之,議決有關社團活動原則、經費、社團之增設或廢止,以及有關社團活動之重大事項;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 五、本委員會設幹事一名,由社團活動組長兼任,協助總幹事承辦有關業務。 六、每學年開學前一週內,總幹事須將本學期預備開辦之社團名稱、指導教師、經費預算及其他重大變革提交委員會議決之。 七、各社團指導老師由主任委員聘請之。 八、本委員會決議事項交由總幹事執行之。 九、本委員會會址設於學務處。 十、本辦法由學務會議擬訂,經主管會議審訂及校務發展委員會審核及校務會議審核通過後,呈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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